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
admin
2020-01-15
28
问题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65题,多选)
选项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
A,B,C
解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故A项正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董楠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B项正确。共同创作的油画,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董楠擅自出售,侵犯了申蓓的著作权和所有权,故C项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此,申蓓没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G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有一辆汽车价值50万元,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保险金额约定为了40万元,并按照40万元的保险金额缴纳了保险费。后来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撞车事件导致了部分毁损,造成损失10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向甲支付多少赔偿金?()
甲房地产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甲从乙银行贷款2亿元,合同约定,甲从2012年到2016年共向乙银行贷款额度为2亿元,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同年,甲与丙建筑公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李三与其哥哥李四之间通过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给李四,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关于留置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关于仲裁程序的调解,下列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关于管辖权异议,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关于检察监督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简述政策本身的因素。
小肠移植后排斥反应难以预防的原因是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时,必须向购买者说明的事项不包括
A.Na+B.K+C.Ca2+D.Mg2+E.蛋白质细胞内液中最重要的阳离子是
患儿3岁,因发热呕吐15天住院。查体:嗜睡状,营养差,颈抵抗(+),右侧鼻唇沟变浅,右眼闭合不全,心肺腹部未见异常,巴氏征(+)。脑脊液:外观毛玻璃样,蛋白O.8g/L糖1.24mmol/L,氯化物100mmol/L,白细胞160×106/L,多核45%,
水池需满足最大同时工作水泵的()出水量。
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为满足设计的兴利要求在供水期开始时应蓄到的最高水位是()。
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实行()。
在软件设计中不使用的工具是( )。
Geneticallymodified(GM)foodstuffsareheretostay.That’snottosaythatfoodproducedby【1】agriculturewilldisappear,【2】sim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