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6)

admin2017-03-07  30

问题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6)

选项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解析 本题的四个选项涉及行政诉讼的四个知识点,但从分类角度来看,集中在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起诉条件两个方面。综合来看,选项A、B的难度要小,而后两个选项则要复杂一点。选项A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原告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其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李某妻子的身份是原告,而不是代理人。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考查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李某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经王某请求由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的,这表明王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符合第三人的条件。而《专利法》也明确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从前引《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中,可以看出选项C、D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过,要作出正确分析,则需要依赖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适用。选项C、D分别涉及起诉期限、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均属于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中的内容。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因直接诉讼与经复议后起诉有所不同,本题出现的情形为直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在确立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为3个月的同时,允许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如前引《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法》对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但起诉期限仍为3个月,故选项C的说法缺乏依据,是错误的。附带指出,对经复议(既包括法定的复议前置也包括当事人选择先复议的)的起诉期限不同于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复议与诉讼的关系,我国实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例外情形下则实行复议前置,即实行复议前置需要哇{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对此,《行政诉讼法》第37条作出了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前引的《专利法》第46条规定可以看出,专利领域的行政争议并不实行复议前置,而采用的是自由选择。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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