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然后再作处理?

admin2009-05-14  18

问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然后再作处理?

选项 A、甲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B、甲起诉后又撤诉,1年后反悔又到人民法院起诉
C、甲起诉要与乙离婚,乙不愿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刚生效,乙义到法院起诉要与甲离婚
D、甲起诉要与乙离婚,但乙下落不明

答案2,4,8

解析 法条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l条第(7)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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