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李某借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赵某未通知李某,便将该房屋转让给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09-05-14  22

问题 赵某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李某借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赵某未通知李某,便将该房屋转让给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李某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李某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王某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答案1,4

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要转让抵押财产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本题中赵某转让抵押的房屋,并未经过李某同意,也未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正某也未代为清偿赵某的债务,故不存在抵押物转让的例外情况,转让行为无效。故正确选项为AC。需注意的是,依《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就可以,不用必须征得其同意,在此,《物权法》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利于物的流转安全。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98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