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真题)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

admin2016-09-06  30

问题 (2011年真题)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指出,该判决严重影响本省经济利益,损害了投资环境,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院的判决。
    请结合我国宪法学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选项

答案(1)市人民政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实事求是地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和裁定,不受任何组织、领导及其他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都独立进行。本题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给审判人员的多份批示,干扰了审判活动,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2)在我国,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市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该特定问题包括与具体案件审判相关的问题,但不能直接审判案件或者直接决定审判结果。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6m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