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3-03-04  40

问题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正确。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正确。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错误,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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