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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淳与小贝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苏淳对欠小贝租金5000元表示认可,但表示当时并没有约定由其承担水电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苏淳与小贝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苏淳对欠小贝租金5000元表示认可,但表示当时并没有约定由其承担水电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
2010-06-20
29
问题
苏淳与小贝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苏淳对欠小贝租金5000元表示认可,但表示当时并没有约定由其承担水电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法院应当认定苏淳欠小贝5000元的事实
B、法院应当认定苏淳欠小贝5000元的事实,并推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由苏淳承担水电费
C、法院可以要求小贝继续对租金5000元的事实举证
D、苏淳表示认可后就不能再否认了
答案
A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于本案中苏淳的主要行为构成自认,故A项正确。该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威胁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所以,D项的说法太过于绝-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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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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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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