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12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张某。当月10日李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012年12月10日

admin2014-03-22  23

问题 2012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12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张某。当月10日李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012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
判断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并简述理由。

选项

答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作出“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的处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税务机关以李某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作出的2000元罚款的处罚是错误的。李某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不属于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以税务机关按“将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对李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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