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1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

admin2013-01-24  61

问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1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224条的规定,由于甲没有将存单交付给质权人乡信用社,所以质权没有产生。但是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协议并没有任何效力瑕疵,该借款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主合同,效力不受从合同和由从合同产生的权1科的效为的影响,因此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故A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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