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

admin2014-12-08  60

问题 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姑姑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姑姑增添负担,而且姑姑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B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周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6月26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B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7月15日开庭审理,并于7月13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周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李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9月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9月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李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问题:
某人民检察人员于6月14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选项

答案不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人员于6月14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受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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