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l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

admin2014-06-01  30

问题 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l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3月l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3月1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为火所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4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问题:(1)该买卖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如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3)如果为该批大蒜的运输办理保险,应该由哪家公司承担办理运输保险的义务,为什么?
(4)如果由美国商贸公司来办理保险,但是由于中国出口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商贸公司货物已经装船,致使美国公司未能及时办理运输保险,而恰恰是在美国公司未能及时办理运输保险之前发生了本案火灾损失,那么,应该由中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承担该火灾损失,为什么?
(5)货物在海上受到的损毁,美国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6)在该项交易中,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选项

答案(1)可以适用。因为,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缔约国,而该案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分别是营业地位于这两个不同缔约国,而且,该案是关于大蒜的货物买卖合同,因此,符合公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2)合同于2005年3月17日成立。因为,根据公约规定,美国公司的复电对于中国公司发价中价格的改变属于实质性变更,同时,也构成了新的发价,中国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美国公司的更改要求属于对该美国公司新发价的接受,而该接受于3月17日为美国公司收到,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于到达时生效,因此3月17日接受生效.同时,合同成立。(3)应该由美国商贸公司办理保险。因为,本案交易选择了FOB术语,FOB术语是离岸价格,卖方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合同,也无义务承担运输保险费用。因此,应该由美国公司为了其自己的利益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应该由中国公司承担该火灾损失。因为,根据公约和FOB术语,应该由美国公司为了其自己的利益办理运输保险,而中国公司作为卖方则必须履行及时通知美国买方货物已经装船,以便买方可以及时办理运输保险。由于中国公司未能及时通知货物已经装船致使美国公司未能及时办理保险而导致的火灾损失,属于中国公司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因此,应该由中国公司承担该火灾损失。 (5)不能。因为,根据FOB术语,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在本案中,火灾是在运输途中即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之后发生的,因此,风险已经转移给美国买方,应该由美国商贸公司承担该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司。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xU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