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

admin2013-12-28  21

问题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选项 A、乙75万,丙75万
B、乙100万,丙50万
C、丙100万,乙50万
D、丙80万,乙70万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抵押权的受让顺序。《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同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房屋抵押属于登记生效的范围,故应适用第54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甲与丙银行的抵押合同虽然签订在后,但抵押登记办理在先,故应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乙银行只有在丙银行的债权得到满足后,才能就该抵押物拍卖后的剩余价值得到清偿。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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