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甲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甲的批捕时,发现对乙也应当逮捕。检察院对乙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3-11-19  29

问题 甲与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甲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甲的批捕时,发现对乙也应当逮捕。检察院对乙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B、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乙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C、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两人提请批准逮捕
D、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检察院应当对甲批准逮捕,对乙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答案A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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