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

admin2014-06-10  21

问题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卷一/2007年第5题)

选项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答案B

解析 本题较为练合,考核的知识点比较多。“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为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
    在法学理论中,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2)适用范围;
    (3)制定时间。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由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我国《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根据上述内容,A项“《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的表述就存在问题,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一立法活动,某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没有立法解释权。C项“《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表述不能成立,某省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作出变通规定。D项“《办法》对‘陛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的表述也有问题,不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
    本题中,唯有B项“《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的表述可以成立。《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高于法规原则,《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其效力比《妇女权益保障法》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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