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dmin2017-03-14  28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选项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据此,该条前一款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原则,而后一款的规定则确定了司法协助不得违背我国主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因此A、B、C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因此D选项也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g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