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二人为广州人,2002年双方曾经订立买卖合同。不久,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3年双方中断联系,乙邮寄的信件被退回,因此乙欲就该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甲、乙二人为广州人,2002年双方曾经订立买卖合同。不久,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3年双方中断联系,乙邮寄的信件被退回,因此乙欲就该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admin
2009-04-14
27
问题
甲、乙二人为广州人,2002年双方曾经订立买卖合同。不久,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3年双方中断联系,乙邮寄的信件被退回,因此乙欲就该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通知原告撤诉
B、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查询甲的下落
C、公告送达
D、委托美国驻华使领馆送达
答案
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由此,此种情形下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W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哪些诉讼法及相关单行法规?
简述唐律关于诉权的规定。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带来了哪些恶果?
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二人决定自主创业,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主要出售电子词典、MP4等电子产品。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期满后,二人均可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获收益35万元,二人对如何分配利益发生纠纷,于是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论述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调查处理食物中毒时,首先应_______。
内、外凝血系统形成凝血活酶都需要哪种凝血因子
对慢性病进行健康教育,干预期限一般为()
具体审计目标中的“分类”目标,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关于()的认定推论得出的。
以下属于元认知计划策略的是()
A、1B、2C、3D、5C2×8-3×5=1,7×7-4×12=1,7×9-30×2=(3)。
简述中国古代史官到史馆修史制度的演变。(北京大学2003年中国通史真题)
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有利。
窗体上有1个名为Listl的列表框,其中已经输入了若干个项目(如图3所示);还有2个文本框,名称分别为Text1、Text2,1个名称为Commandl的命令按钮,并有以下程序:PrivateSubCommandlClick()Dimstr
Helenhadtoshout______abovethesoundofthemusic.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