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一—32,单)

admin2014-02-21  29

问题 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一—32,单)   

选项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管辖权。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一般国际法或国家间的协议,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馆及其人员的某些特权和优遇。外交特权豁免的内容主要是习惯国际法规则,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这些内容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内容包括使馆和外交人员两方面。   
(一)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人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使馆在通讯方面的自由包括如下方面: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4.使馆免纳捐税。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此项免除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和清洁费等。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应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权,他们不仅为执行公务享有这项自由,而且私人的活动也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受国际法的原则和接受国法律规定限制,如使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接受国法律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不得进行间谍、颠覆等违法活动。   
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使馆馆长寓所以及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予以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害。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人员的住所,包括临时住所(如旅馆的房间),接受国的官员、司法人员等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   
(2)行政管辖豁免。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   
(3)民事管辖豁免及例外。接受国法院原则上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但下列情况例外:   
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   
②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参与的继承事项的诉讼;   
③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   
④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4)免除作证义务。外交人员的豁免权中还包括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   
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外交人员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国家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其中主要是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   
外交人员或与之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包括其定居所用的物品在内免除一切关税。   
外交人员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接受国当局有重大理由时,可在外交人员或其代理人在场时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兵役、担任陪审员、承担个人捐赠等义务,并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6.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放弃。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必须是明示放弃。外交人员自己没有放弃的权利。   
7.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人员范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2)适用的时间范围。特权和豁免的开始时间,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    特权和豁免的终止时间: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人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   
二、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义务   
1.虽然使馆和外交人员被赋予很多的特权,但同时也负有如下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规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如不得介入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   
(3)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2.外交人员违反上述义务,接受国不能剥夺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可以向派遣国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际责任;   
(2)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3)对严重的行为还可以采取必要的对抗措施。   
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杰克作为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身为外交官,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违背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但是,其作为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其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乙国不可对其进行逮捕,所以A项说法错误。   
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乙国警察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逮捕汤姆,除非得到馆长许可。故B项错误。外交人员的豁免权中还包括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故C项正确。   
D项考查国家管辖权。   
三、管辖权相关知识点如下   
(一)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管辖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最直接的体现。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二)管辖权的四个类型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其他管辖权类型。   
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领土范围以内还是以外。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三)国家管辖权类型的判断标准   
1.属地管辖权有两方面的含义:   
(1)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   
(2)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因此,其以行为在一国领土内为判断标准。即某一行为的发生或结果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即有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第3款即体现了该项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判断标准。    一般分两类:  (1)主动属人管辖权,由加害行为的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2)被动属人管辖,由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反映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比如飞机、船舶)的管辖问题如何解决,对此可以从两方面理解:(1)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如因船舶物权而引发的争议),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2)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围(比如在船舶内部所从事的罪行),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与一般的属地管辖性质不同。实践中,国际法对于不同特定物的管辖权规则不尽相同。各国国内法对于属人管辖权范围和程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我国刑法对特定物的空间采用的是类比适用属地管辖的办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保护性管辖有以下判断条件:   
(1)外国人在域外针对该国从事了犯罪行为,如果是针对本国人在域外对该国进行的犯罪行为,则属于属人管辖的情况。   
(2)该罪行侵犯了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如果只是针对外国人在域外对该国的不构成犯罪的普通侵权行为进行管辖,则属于被动属人管辖的情况。   
(3)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该项条件表明了保护性管辖的适用受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即只有犯罪人的行为在犯罪地国和受侵害国都构成犯罪,才能成立。这突出了犯罪行为地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含有保护性管辖的内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2)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总的来说,保护性管辖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区别在于:属地管辖强调罪行的地点,根据罪行的地点来确定由何国管辖;属人管辖则强调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国籍,由犯罪者或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而保护性管辖强调的是受到危害的是国家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因此,保护性管辖所针对的犯罪,一般都是某些被认为危害了某一国家主权、安全、独立和政府职能等方面的犯罪,以及其他一些重大的犯罪。   
4.普遍性管辖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实践中,许多国家将普遍管辖权引入到国内法中,成为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项原则和重要依据。   
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乙国有属地管辖权;汤姆为甲国人,甲国有属人管辖权;汉斯是丙国人,而且其深受重伤,故丙国有保护性管辖权。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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