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2第29题)

admin2017-03-07  25

问题 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2第29题)

选项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答案D

解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二者的结合。依据《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故A项错误。
    依据《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故B项不正确。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1)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诉解释》第153条)。故D项错误。(2)可以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3)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刑事诉讼法》第100条)。故C项错误,应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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