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在下列哪项情况下,我国法院不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dmin2014-04-28  30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在下列哪项情况下,我国法院不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选项 A、委托的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依据我国法律将作出不同处理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中国国家、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2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第264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依此,在A、C、D项三种情况下,我国法院都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而对于依我国法律将作出不同处理的事项,我国法院自应当依法提供司法协助,而不能因此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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