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6)

admin2021-04-01  27

问题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6)

选项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正确,应选:《刑法》第27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20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此处的甲是不成立共犯的资助行为。因为,甲没有实施成立恐怖组织类犯罪的共犯中的组织、策划、实行、煽动、教唆行为。对甲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选项B正确。应选:《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事实上是否实行恐怖活动,不影响罪名的成立。B正确。
    选项C正确,应选:《刑法》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选项D正确,应选:丙、丁已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实行犯,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PV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