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赵某贪污一案时,发现其还有受贿的犯罪事实,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并没有对该受贿事实的指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3-06-09  28

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赵某贪污一案时,发现其还有受贿的犯罪事实,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并没有对该受贿事实的指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B、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的,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应当就贪污的犯罪事实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一并审理,数罪并罚
C、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D、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只能对贪污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还具有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控的新的犯罪事实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选项A,《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可见,人民检察院是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唯一主体,提起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专属性的法定职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分享这一权力,更不能“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遗漏了犯罪事实,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最终是否补充起诉则应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强行“要求”。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B和选项D,不告不理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和罪名,人民法院不得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应当同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范围相一致。对此,《刑诉解释》第178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赵某贪污的犯罪事实时,发现其另有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首先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只能对赵某贪污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而不能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控的情况下,主动追究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因此,选项D正确。而选项B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是错误的。
   选项C,《高检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刑诉解释》笫177条规定: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可见,关于撤回起诉,应当首先由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再由人民法院对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而人民法院是无权直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因此,选项C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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