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底,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机关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对本县的图书租赁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陈某在其租书房内超范围经营春联。上述机关对其联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其全部春联,并处罚款3000元。陈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

admin2010-06-20  35

问题 2006年12月底,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机关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对本县的图书租赁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陈某在其租书房内超范围经营春联。上述机关对其联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其全部春联,并处罚款3000元。陈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起诉,法院认为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罚款为200元。对此,陈某提出行政赔偿,则:(    )

选项 A、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县城管大队等机关是执行县政府的要求
B、县城管大队等机关中任何一机关都可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C、县城管大队等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前者是执行后者的要求,并经后者复议维持
D、县城管大队等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县政府复议维持了原来的决定,所以县政府来增加损害,它不承担赔偿义务,而由原机关承担赔偿义务。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县城管大队等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可知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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