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

admin2013-09-05  30

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卷一/2009年第10题)

选项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解析 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大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或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即属此类,允许人们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方式中进行选择。因此,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A项的说法正确。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这个过程实质上也是法律人在其业务操作中的思维或推理过程。任何法律规定被适用时不可能离开法官的思维或推理。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应入选。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符合这一特征。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这一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行为人可以在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中进行选择。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E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