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庭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公私合营时将“彩陶李”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

admin2019-09-20  13

问题 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庭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公私合营时将“彩陶李”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称,恢复使用“彩陶李”商号,在彩陶商品上使用“彩陶李”标记,但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1983年3月1日,我国商标法实施的第一天,“彩陶李”的第四代传人注册了企业乙,并申请了“彩陶李”商标,也开始用祖传配方生产陶艺产品。2008年,两个“彩陶李”产品在出口贸易上发生混淆,企业乙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企业甲告上法庭,要求企业甲在商品上停止使用“彩陶李”字样,并赔偿企业乙的损失。企业甲认为:其拥有“彩陶李”商号,所以有权在商品上使用,而且“彩陶李”经过上百年的使用,已经演变为彩陶李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为企业乙所独占,企业乙无权拥有商标权。
问:
企业甲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企业甲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本案中,虽然企业甲拥有“彩陶李”的商号,但企业乙拥有“彩陶李”的注册商标权,故企业甲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彩陶李”构成侵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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