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司考.卷三.单3)

admin2021-11-02  36

问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司考.卷三.单3)

选项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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