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上市公司。2004年3月,A公司为了取得配股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采取虚增利润的形式骗取配股权。并由公司董事长吴某全面负责,分管证券的副董事长陈某具体负责,授意和组织其各下属企业制作虚假财会报告,2005年至2007年期间,A公司在向股东和社会

admin2015-09-30  24

问题 A公司系上市公司。2004年3月,A公司为了取得配股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采取虚增利润的形式骗取配股权。并由公司董事长吴某全面负责,分管证券的副董事长陈某具体负责,授意和组织其各下属企业制作虚假财会报告,2005年至2007年期间,A公司在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财会报告中,共虚增利润1000万余元,致使该公司股票于2008年5月9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并强制停牌一天。那么以下对A公司、吴某和陈某的处理方式中,错误的有哪些?(    )

选项 A、判决A公司成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罚金,同时分别判处吴某和陈某一年有期徒刑
B、判决A公司、吴某和陈某成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共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吴某和陈某分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C、判决吴某和陈某成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共犯,并对二人分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D、判决A公司成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并分别判处吴某和陈某一年有期徒刑

答案A,B,C

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采取了单罚制,即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处罚,公司并不会被判处罚金。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而对公司判处罚金实际上归根到底是对股东的一种惩罚,因此若对该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会给公司股东造成双重打击,非常不合理。所以立法规定了单罚制的处罚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只是处罚个人,但是该犯罪仍然是单位犯罪,这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截然不同。在本案中吴某和陈某只是执行了董事会的决议,其恶性与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不可同日而语。只有D是正确的,本题选A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6t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