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是( )

admin2014-07-03  27

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是(   )

选项 A、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接受其他公司商品
B、向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资金
C、为负债的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D、无正当理由放弃其他公司债权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修正案(六)》。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似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CK)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选项A属于第二项情形;选项B属于第三项情形;选项D属于第,五项情形。而选项C中,负债公司并不一定就是“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因此,选项C不属于上述第9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题意要求,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VW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