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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
2013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
admin
2017-03-30
35
问题
2013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已由C银行承兑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已经支付了对价。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4月5日,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013年5月1日,A公司为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向C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线提供抵押,另外,由甲公司为A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甲公司与C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公司的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4年5月1日,A公司无法清偿上述C银行的贷款,C银行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主张应先就A公司提供的流水线拍卖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经查,A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和责任承担顺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提Ⅲ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南自己承担的说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D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取得了票据权利,承兑行能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对抗B(B因为A、B之间的基础关系不存在而不享有票据权利,属于对人的抗辩),但不能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B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D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4)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与C银行约定具体的保证形式,因此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5)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4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甲公司与C银行就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因此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4年5月1日)起2年。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因此A企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甲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甲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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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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