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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些主体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下列哪些主体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admin
2013-10-21
35
问题
下列哪些主体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选项
A、某国有企业聘用的清洁工人
B、某大学校长
C、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D、代征税款的某村村长
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A选项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B选项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C选项属于具有行政职责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D选项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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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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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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