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三年级学生。2009年5月12日将同班同学邱某左眼打伤并导致邱某左眼失明。同年6月5日一审法院向吴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吴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于同年6月1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最后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

admin2013-11-19  12

问题 被告人吴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三年级学生。2009年5月12日将同班同学邱某左眼打伤并导致邱某左眼失明。同年6月5日一审法院向吴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吴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于同年6月1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最后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
问题:请说出本案一审程序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一审法院6月10日开庭审理,而其在6月5日才向被告人吴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即只提前5天送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一审法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昊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而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一审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被告人吴某只有15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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