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太阳有限公司股东周、吴、郑、王分别持有公司5%、20%、30%、45%的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dmin2020-07-07  27

问题 大太阳有限公司股东周、吴、郑、王分别持有公司5%、20%、30%、45%的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周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吴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王某可以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

答案A,B,C

解析 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故选项A、B表述错误。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郑某的表决权虽然达到1/10以上的要求,但是只有前几个主体均不能履行时才可以召集和主持,不能直接自行召集和主持。故选项C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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