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付款,甲企业最迟于6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并通知了乙企业,为此,甲企业未向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付款,甲企业最迟于6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并通知了乙企业,为此,甲企业未向
admin
2018-02-01
25
问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付款,甲企业最迟于6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并通知了乙企业,为此,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时供货,甲企业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B、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C、与乙企业解除合同关系
D、甲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rdo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0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因采购的货物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随机试题
Animalsseemtohavethesensetoeatwhentheyarehungryandtheydonoteatmorethantheirbodiesneed.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组成部分包括()
气压传动由控制装置、执行装置、辅助装置和()组成。
背景:某业主贷款建一综合大楼工程,贷款年利率为12%,银行给出两个还款方案,甲方案为第5年末一次偿还5000万元;乙方案为第3年末开始偿还,连续3年每年末偿还1500万元。业主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如提前见效益,奖承包商50万元,并签有协议。承包商擅自使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及注册资本应符合以下规定中的()。
一项对3.7万名年龄在49至75岁之间的某国男性进行的跟踪调查发现,10年中,这些男性里有近2000人得过中风;那些经常食用巧克力的受调查者与少量食用甚至不食用巧克力的人相比,患中风的风险要低不少。研究人员推测,经常食用巧克力可降低中风风险。以下哪项如果为
关于VLAN特点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单击“演示文稿”按钮,然后按照题目要求完成下面的操作。注意:以下的文件必须保存在考生文件夹下。某会计网校的刘老师正在准备有关《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课件,她的助手已搜集并整理了一份该准则的相关资料存放在Word文档“《小企业会计准则》培
Areyouworriedbytherisingcrimerate?Ifyouarethenyouprobablyknowthatyourhouse,possessionsandpersonareincreasi
Justbecausetheycan’tsingoperaorrideabicycledoesn’tmeanthatanimalsdon’thaveculture.There’snobetterexampleof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