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7-03-14  37

问题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50元转让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给知情的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因此;,乙可行使《合同法》赋予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甲的行为。选项A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如果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选项B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在本题中,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选项;C正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在本题中,由于第三人对该案事先是知情的,因此对债权人乙的损失是有过错的,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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