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人《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30

问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人《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必须经该诗人同意方能使用“天堂向左”,而且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D

解析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具体内容包括: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决定署名的顺序;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特别注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由此可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D选项说法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o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