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下旬,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一青年妇女的举报,称该乡派出所两民警将其叫到派出所,问其是否卖淫,她不承认,两民警便恶语相加,最后揪她的头发、打耳光,用电警棍电她的面部、乳房、阴部,用手铐将其铐在床上,直到第二天才让她回家。该妇女还提供了自己找人拍

admin2012-06-25  30

问题 1996年10月下旬,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一青年妇女的举报,称该乡派出所两民警将其叫到派出所,问其是否卖淫,她不承认,两民警便恶语相加,最后揪她的头发、打耳光,用电警棍电她的面部、乳房、阴部,用手铐将其铐在床上,直到第二天才让她回家。该妇女还提供了自己找人拍摄显现面部伤痕的照片。检察院认为这是警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中,收集到被害妇女的陈述和提供的照片;一女证人提供的看到受害妇女胸部皮肤颜色异常的证言;为受害妇女拍照片的人提供的受害妇女脸上有伤的证言。根据上述情况,检察院对两民警进行了拘留。审讯中,两民警辩称:他们是根据派出所的安排,以他们两人为主,另有其他人参加,按《警察法》的规定执行公务的。检察院认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受害妇女是无辜群众,不是执法对象,两民警的行为恰恰违背了《警察法》的规定。于是侦查部门决定将该案移送起诉部门审查,要求对两民警提起公诉。问题:检察院能否对两民警提起公诉?为什么?

选项

答案检察院不能对两民警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该案中,被害妇女的受害情况,只有她自己的陈述,面部受伤的照片也是她自已提供的,一位见证人见到的情况,也不是直接证据,她的伤是不是两警察打的,没有证据证明。就是说,认定被害妇女的被害事实证据不足。另外,两警察辩称,此次讯问是派出所安排的,除他两人为主外,还有其他人参加。这牵涉到这次违法乱纪行为谁是组织者,有哪些参加者,这是重要的犯罪情节,而这些情况都没有查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提起公诉,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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