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1题,单选)

admin2017-11-24  21

问题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1题,单选)

选项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l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数额。
A选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为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抢劫罪在内。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甲先后两次抢劫的数额累计为5万元。
B选项,受贿罪的数额以犯罪既遂时的数额为准,既遂后受贿款项的用途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计算。
C项:诈骗罪属于财产损失型犯罪,但是也有认定犯罪既遂的确定时间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弥补被害人损失的,不作为诈骗罪处理。丙的第一次诈骗即使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弥补了被害人损失,不按照诈骗罪论处,但他的总诈骗数额还是第二次诈骗的12万元。所以“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的说法是错误的。
D项:盗窃财物后销赃的,只按照盗窃罪论处,销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出售商品构成诈骗罪的,要求行为人捏造商品的功能或者性质,仅仅夸大手机功能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j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