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公安局预审科民警赵某在审理某卷烟厂女工陈某盗窃案时,对陈犯盗窃甲级香烟209条(价值16000元)的罪行,不追查,不取证,还将罪证材料销毁,掩护陈犯逃避惩罚。陈犯获释后,赵某以此要挟,将陈多次奸污。赵某的行为构成:
某公安局预审科民警赵某在审理某卷烟厂女工陈某盗窃案时,对陈犯盗窃甲级香烟209条(价值16000元)的罪行,不追查,不取证,还将罪证材料销毁,掩护陈犯逃避惩罚。陈犯获释后,赵某以此要挟,将陈多次奸污。赵某的行为构成:
admin
2016-04-18
35
问题
某公安局预审科民警赵某在审理某卷烟厂女工陈某盗窃案时,对陈犯盗窃甲级香烟209条(价值16000元)的罪行,不追查,不取证,还将罪证材料销毁,掩护陈犯逃避惩罚。陈犯获释后,赵某以此要挟,将陈多次奸污。赵某的行为构成:
选项
A、强奸罪和徇私枉法罪
B、徇私枉法罪
C、包庇罪
D、玩忽职守罪和强奸罪
答案
A
解析
赵某对陈某的盗窃行为不予追究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其以此要挟陈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S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2008年卷一
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畅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基地掘坟橇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一第7题)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题),下列哪一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卷一第48题)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
甲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扩建厂房,邻近的乙企业将闲置的5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甲企业。后因甲企业未按期支付转让款,故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甲企业凭与乙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市建设局申请建房许可,并给予该局主管局长李某“好处费"5万元。市建
随机试题
自1966年起沃尔多担任《公共行政学评论》的主编长达()
用欧拉图表示下列概念之间的关系:自然数(A),能被3整除的自然数(B),能被4整除的自然数(C)。
—Doyoulivebyyourself,MrWang?—Yes.Ihavetwosons.But______ofthemliveswithme.TheyarenowstudyinginAmerica?
成人双手占体表面积的
A.单侧带状群集分布的水疱和神经痛B.突然发生的急性炎症,发病前有用药史C.有创伤史,溃疡形态往往与机械性刺激因子相吻合D.早期患儿损害区黏膜充血,散在色白如雪的小斑点,不久可融合成白色斑片。可继续扩大蔓延E.溃疡小而多,散在分布于黏膜任何部位,直
某女,孕后腰酸腹痛,胎动下坠,无阴道出血,可诊断为()
公文的标题一般包括下列哪三部分?()
______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是进行交流和沟通的基础。
同时抛掷3颗骰子,事件A的概率是.(1)事件A表示“每次骰子出现的点数之积为奇数”;(2)事件A表示“每次骰子出现的点数之积为偶数”
AnswerQuestions71to80byreferringtothepassagesonthefollowingpages.AnswereachquestionbychoosingA,B,orCandm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