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员李某在经其婆婆吴某同意后,于2000年6月22日为其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指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孙、李某之子A,时年12岁。2002年2月,李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2002年5月,A病故。2002年6月20日被保险人吴

admin2008-05-12  64

问题 某公司职员李某在经其婆婆吴某同意后,于2000年6月22日为其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指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孙、李某之子A,时年12岁。2002年2月,李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2002年5月,A病故。2002年6月20日被保险人吴某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7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李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

选项 A、李某因离婚而对吴某无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B、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应向B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应向李某和B支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应向A支付保险金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了两个知识点。第一,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李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吴某具有保险利益。第二,《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因此,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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