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9年3月和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继承舅舅的位于朝阳区的7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120万元,由于甲尚未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于是约定等甲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过户,乙先支付10万元定金。4月份房价上涨,甲本来已经办理变更登记

admin2014-02-08  23

问题 甲于2009年3月和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继承舅舅的位于朝阳区的7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120万元,由于甲尚未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于是约定等甲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过户,乙先支付10万元定金。4月份房价上涨,甲本来已经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借故手续颇费周折,暗中又通过房屋中介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一半房款,但甲称要出差一段时间,回来再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双方办理预告登记。5月,眼看房价再次上涨,甲将房屋抵押给不知情的丁银行,准备贷款做房地产生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B、丙有权主张房屋抵押无效
C、甲无权将房屋抵押给丁
D、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甲因为继承取得房屋,其将房屋买卖的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效力为有效。《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AB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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