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价值5000元的手机,宋某承接此笔业务。宋某收到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该运单背面写有客服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包裹

admin2019-05-29  19

问题 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价值5000元的手机,宋某承接此笔业务。宋某收到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该运单背面写有客服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包裹丢失或毁损不予赔偿”,陈某未办保价。“野狼快递”系“飞狐快递”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快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2016年一法专一第38题)
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还。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陈某是所有权人,宋某是无权占有人。陈某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按照《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一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虽然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时效限制,意味着没有登记的动产请求返还原物会受到时效限制,但是本案中2014年12月依然在诉讼时效之内,宋某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主张抗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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