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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写字楼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按照银行要求由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1月1日,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将
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写字楼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按照银行要求由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1月1日,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将
admin
2018-05-30
38
问题
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写字楼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按照银行要求由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1月1日,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将写字楼出售给丙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贷款。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2)银行可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3)丙公司是否可以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
选项
答案
(1)银行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是2021年11月1日。《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甲公司债务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日,银行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也就是到2021年11月1日。 (2)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抵押的写字楼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丙公司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丙公司作为受让人,没有代为清偿甲公司的债务,抵押权未消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的转让是无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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