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甲、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

admin2016-12-09  29

问题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甲、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行为人事先有通牒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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