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市某建筑公司招收了一批农村合同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个月280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食宿。后来,工人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企业支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工人们向公司要求将工资涨到每月每人320元。但公司认为,公司除向工

admin2022-12-27  49

问题 乙市某建筑公司招收了一批农村合同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个月280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食宿。后来,工人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企业支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工人们向公司要求将工资涨到每月每人320元。但公司认为,公司除向工人每月支付的工资280元外。还为工人提供食宿,加上加班加点工资,工人每人每月工资超过550元,远远高于3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拒绝了工人的要求。于是,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建筑公司至少应当按照该市最低工资标准(320元)支付工人的工资,同时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上述规定,该建筑公司应付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如逾期不付。还应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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