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1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6-04-18  26

问题 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1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
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郭某上述起诉被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答案B,D

解析 本案中有关管辖的法院是南区人民法院,但郭某提起行政诉讼后,该法院没有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因此答案为BD。南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已经侵犯了郭某的合法财产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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