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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4月,黄某欲从海外走私汽车,无奈资金有限,不足以赚取巨额的利润。所以黄某向董事会提出由公司走私汽车的建议,并声称自己在海关有很多朋友,以公司名义走私汽车风险很小。同时黄某还主张公司走私所得利润的10%归他个人所有。董事会通过
黄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4月,黄某欲从海外走私汽车,无奈资金有限,不足以赚取巨额的利润。所以黄某向董事会提出由公司走私汽车的建议,并声称自己在海关有很多朋友,以公司名义走私汽车风险很小。同时黄某还主张公司走私所得利润的10%归他个人所有。董事会通过
admin
2014-02-27
32
问题
黄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4月,黄某欲从海外走私汽车,无奈资金有限,不足以赚取巨额的利润。所以黄某向董事会提出由公司走私汽车的建议,并声称自己在海关有很多朋友,以公司名义走私汽车风险很小。同时黄某还主张公司走私所得利润的10%归他个人所有。董事会通过决议。后甲公司走私车辆20余辆,利润达 400万元,其中的40万给了黄某个人。请问以下说法中,有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公司单独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黄某作为主要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B、甲公司无罪,黄某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甲公司与黄某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
D、可对甲公司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答案
A,B,D
解析
首先,依照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其次,根据共同犯罪理论,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此处之“人”并不限于自然人,单位和自然人完全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自然人同时还是单位的董事长。那么黄某的走私行为究竟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还是与单位犯罪相对独立的自然人行为呢?该问题解答的关键在于判断黄某走私是否纯粹为了单位利益。由于本案中黄某与单位约定了其利润分成,这也就表明黄某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在直接的谋取私利,故在此情形下应认定黄某与甲公司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故C正确, AB错误。依照我国刑法,单位犯罪时,可对其判处罚金,但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故D错误。本题选非,故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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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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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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