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7-06-05  34

问题 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答案A,B,C

解析 《证券法》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选项A中的“当年8月底”的表述正是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选项A正确。选项B的表述直接符合第66条的规定,是正确的。选项C的表述也符合第65和第66条的要求,是正确的。因为中期报告中不要求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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