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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 (1)若乙公司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 (1)若乙公司
admin
2018-08-09
48
问题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选项
答案
(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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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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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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