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甲公司赠送给乙学校50台电脑,并明确表示该批电脑供学生学习使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2014年11月1日,乙学校将其中的20台电脑转卖给另一所学校,获款12万元以添置其他教学设备。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关于本案,下列哪

admin2015-09-11  32

问题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赠送给乙学校50台电脑,并明确表示该批电脑供学生学习使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2014年11月1日,乙学校将其中的20台电脑转卖给另一所学校,获款12万元以添置其他教学设备。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学校无权处分该50台电脑
B、乙学校与另一学校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甲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D、甲公司如撤销赠与,应当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行使

答案C

解析 甲公司将电脑赠与学校,电脑所有权自赠与物交付时发生变动,因此,乙学校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其再处分属于“有权处分”。其与另一个学校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故A、B项错误,不当选。但此赠与合同附随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的义务,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0条和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故C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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