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试卷三第20题)

admin2015-04-23  30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试卷三第20题)

选项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解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可知,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一方取得利益。所谓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包括:①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占有等。②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③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包括:①债务的减少或消灭。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③劳务或物的使用。
    第二,他方受到损失。所谓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第三,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获得利益缺少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但是,根据不当得利的上述要件,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当事人一方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时,他方的得利通常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或者宗教义务而为的给付。(2)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3)履行未到期的债务或者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前者视为债务人自动放弃期限利益,后者因为债务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交付财产的,一般视为赠与。(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的。这里的不法原因既包括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也包括违反公序良俗。
    选项A中,甲超过诉讼时效向乙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乙接受甲的还款有法律依据,甲、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不当选。
    选项B中,甲在借款期限到来前偿还借款及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可知,甲作为借款人,可以不受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即甲向乙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甲、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不当选。
    选项C中,甲向乙支付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的情形,此时应当对赌博所涉财产进行收缴,甲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返还,据此,选项C不当选。
    选项D中,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l万元。因甲账户此时多出1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故乙银行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甲返还,据此,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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