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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张某是国有投资企业某化肥厂民主选举的厂长,2006年9月市政府决定对化肥厂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化肥厂租赁给外国企业经营。市经贸委免除了张某的厂长职务。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张某是国有投资企业某化肥厂民主选举的厂长,2006年9月市政府决定对化肥厂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化肥厂租赁给外国企业经营。市经贸委免除了张某的厂长职务。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4-23
50
问题
张某是国有投资企业某化肥厂民主选举的厂长,2006年9月市政府决定对化肥厂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化肥厂租赁给外国企业经营。市经贸委免除了张某的厂长职务。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本案行政行为虽然是由市经贸委发文并宣布的,但企业改制的决定是市政府作出的,改制方案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经贸委只是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办理,因此,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市政府
B、企业改制决定虽然是依据市政府的指示,但最终在决定上署名的是市经贸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经贸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C、本案中化肥厂虽然包含国有股份,但其完全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经贸委的决定并非内部行为且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本案市经贸委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是内部行为,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审理此案
D、市经贸委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根据市政府的指示,有权任免企业厂长并决定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其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答案
2,4
解析
A错B对,因为《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C对D错,因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中包括“主体、职权、影响”三个要素。即: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上述三个要素是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标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要素,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为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则是指发生在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凡是基于隶属关系所为的行为应视为内部行为,而在两个独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行为,就应当作为外部行为。本案中,发电厂虽然包含国有股份,但其完全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经贸’委的决定并非内部行为而是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本案首先要解决的还是主体问题。主体即资格,没有资格其他免谈。考生在考试中凡事应先考虑主体问题,有了主体资格才可进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要顺着命题者的思路找出行为的性质。题中交待,经贸委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这一说法本身是矛盾的,因为一个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同时又是内部行为。而本题重要的并不在于对这一错误概念的深究,而是对行为性质的判断,所以考生应迅速迈过这一“题弯”,知道他所要辩称的是“内部行为”,进而从记忆中抽出内部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与要素。行政机关的行为可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外部行为,一般就可以视之为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于与自己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被管理者,运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人们习惯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条款将《行政诉讼法》第2条“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修改为了“行政行为”,因此,根据对《行诉解释》第1条的理解,只要是行政行为,并且法律没有明确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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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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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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